摘要:本文以一起枸杞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为切入点,结合该案中被告违反行为保全禁令、擅自转移涉案种苗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,分析行为保全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制度价值。本文认为,由于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具有生命活性、易扩散、受季节影响且可持续繁殖的特点,行为保全不仅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,还具备维持鉴定条件、固定关键证据和保障裁判执行等功能;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,应当依法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,该行为也可作为认定侵权故意、侵权情节严重,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依据。种业企业应当重视诉前取证工作,及时申请保全并做好保全后的持续跟踪;被申请人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,避免因擅自处置涉案材料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