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我国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主观方面的认定就是证明“明知”,具体表现为三种证明方式,即通过行为人的供认、基于特定行为的推定及根据客观证据的推定。从理论上讲,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成立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,仅通过“明知”就直接证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稍显单薄,司法实践中如此操作,会造成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入刑的泛化,亦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认定标准,同时在推理中存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混淆。应当将“造成较大损失”的考量纳入主观要素认定中,既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规则,又明确了刑事不法的标准,还增加了行为人出罪的机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