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探讨及我国发展对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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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芝麻研究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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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项目:

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: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助 (CARS-21);河南省农科院自主创新专项基金(2022ZC64); 河南省农科院新兴学科发展专项(2021XK03,2022XK03); 河南省科技攻关项目(222102110379,222102110466); 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自由探索类项目 (YDZX20214100001804);河南省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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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摘要:

   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,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。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,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,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。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,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,采用品种权保护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,经过近 30 年探索,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、1 个条例、2 个实施细则、3 个司法解释、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“1+1+2+3+4”保护制度,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,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。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“水平低,力度弱”初级阶段,“三多、三少、三不足”问题突出,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,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。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,提出发展对策:一是加强系统性、全局性顶层设计,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,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;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,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,扩大保护环节,拓宽保护范围,延长保护期限,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。

    Abstract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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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

杨红旗,许兰杰,余永亮,李春明,梁慧珍.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探讨及我国发展对策.中国种业,2022(7):1-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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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收稿日期:2022-04-19
  • 最后修改日期:2022-04-25
  • 录用日期:2022-04-26
  • 在线发布日期: 2022-06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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