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劣种子的相关执法主体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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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339.2 D920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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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alysis of related 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of false and inferior seed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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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种子法》规定,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主管机关。同时,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质量监督局、公安局、人民法院对伪劣种子也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力。本文在理清各部门执法依据的基础上,对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进行了简要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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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建军.伪劣种子的相关执法主体分析.中国种业,2008(12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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