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农业部《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》实施以来,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缓解了社会矛盾。但是由于《鉴定办法》在立法规格上不具备法律性质,只是一个带有行业色彩的规范性文件,不论是鉴定主体、鉴定客体还是鉴定意见都没有规范,鉴定公信力正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和挑战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应该从司法公正,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思考,按照公正、效率、科学的目标,使种业司法鉴定意见真正成为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,形成由司法行政机关有效管理、种业鉴定机构人员科学鉴定、人民法院中立裁决组成的良好鉴定秩序,这无疑对于种业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