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弊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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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923.4 G3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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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cussi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new crops varieties protec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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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十二条规定“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,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,具有新颖性、特异性、一致性和稳定性的,授予植物新品种权,保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。……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,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第六条规定“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,享有排他的独占权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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邬荣世.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弊谈.中国种业,2005(2)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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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最后修改日期:2004-1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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