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目前,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者(经销业户)遍布全省乡村,每个县均有200个左右。而《种子法》对其经营资格没有具体要求,只要接受了一个种子公司的委托,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,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。由此引起三种弊端:一是种子经销业户办理执照后,不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,种子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。二是种子经销业户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和经营条件,也可以合法从事种子经营活动,在其经营的种子出现问题后,种子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对其进行处理。由于种子经营的季节性,在种子种植后才发现问题,异地经营业户很难被找到,种子…